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9條所規定通訊交易7天猶豫期(鑑賞期)有例外囉!修正前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,消費者對於郵購商品不滿意,得於收受商品7日內,退回商品或書面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。但這項規定,在104年6月17日修正通過之消保法將有限制。修正後之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形時,不適用7天猶豫期。
此外,行政院並依同法第2項規定,訂定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,該準則第2條列舉出幾項通訊交易猶豫之例外,如果經過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有以下七種情形之一者,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7天猶豫期之適用:
一、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。(例如:現做餐盒或蔬果等,蛋糕或鮮奶等商品,因其本身容易快速變質腐壞均不適宜退還後再出售。)
二、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。(例如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、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)
三、報紙、期刊或雜誌。
四、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。
五、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,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。
六、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。因衛生考量而密封之商品(例如:內衣、內褲或刮鬍刀等),商品如拆封檢查試穿(用)後再次出售,有影響衛生之虞。
七、國際航空客運服務。
食藥署提醒消費者在網路上訂購食品時,若為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之食品,千萬要睜大眼睛看仔細喔!(其他有關例外情況的詳細說明,請參閱行政院消保處網頁http://www.cpc.ey.gov.tw/)
附:
「消費者保護法」
http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J0170001
資料來源: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/藥物食品安全週報第571期105年8月26日(http://www.fda.gov.tw/Tc/PublishOtherEpaperContent.aspx?ID=1104&chk=35f95aed-55d2-4fb6-aa6b-47dbcf5ba6b5&tID=1660)